保定市教育考試院
行政權力運行監控制度
為切實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監控,提高預防腐敗工作能力和水平,根據《保定市行政權力運行廉政風險評估預警工作方案》的通知要求,特制定制度如下:
一、廉政風險自查報告制度。根據廉政風險確定的等級,各處(室)定期組織廉政風險自查活動。依據規定一級廉政風險的處室(辦公室、高考處)每半年組織一次廉政風險自查,其它二級廉政風險的處室(中考處、自考處、成考處、會考處、紀檢監察室)每年進行一次自查,并寫出自查報告。自查活動由紀檢監察室制訂方案,各處室具體實施。于每年的6月30日、12月31日前報紀檢監察室備案。
二、廉政風險檢查和形勢分析制度。紀檢監察室每半年對一級廉政風險工作、每年對二、三級廉政風險預警防范工作進行一次檢查,并將存在的廉政風險通報相關處室;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處(室)長、主任以上人員參加行政權力運行廉政風險形勢分析會,通報有關情況,分析廉政形式,針對存在問題,進行廉政風險提示,制定整改措施。
三、廉政風險預警制度。在院組織考試等重大活動時,紀檢監察室要適時參加有關會議,就黨風建設情況、廉政風險情況進行預警、提出要求。按照各處室廉政風險等級目錄確定的風險等級,適時對權力行使部門和行使人進行風險預警,提示風險點、風險危害,嚴格程序,規范行為,堅持制度,逐步建立起事前有預警、事中有監控、事后有考評的廉政風險預警機制。
四、民主評議制度。由紀檢監察室每半年對各處(室、站)的權力運行廉政風險情況進行一次民主測評,針對民主測評結果,開展風險提示,對存在廉政風險的嚴重問題,實施重點廉政監控。
五、行政許可、行政確認集體審批制度。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招生考試工作、重大開支、人事調整等重要權力行使,要由院黨組在征求全院干部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集體研究決定。對研究確定的事項,處室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。
六、民主決策制度。對于招生考試工作中涉及到的行政許可、行政確認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,堅持民主決策,實行“會審會”和“處務會議紀要”制度。在制訂涉及廣大考生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前,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積極探索建立決策前社會公示,決策后評價、反饋糾偏和決策責任追究等制度,防止超越法定權限、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發生。
七、責任追究制度。對在權力運行過程中出現的不廉政問題,無論輕重和影響大小,都要從重從嚴處理,特別是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嚴重問題,要嚴格落實“一次查實下崗制”,除依法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,還要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。
八、舉報監督制度。暢通舉報監督渠道,通過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、電子郵箱、通信地址,開通陽光服務熱線,主動接受群眾監督,讓人民群眾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權、參與權、表達權、監督權,讓行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,實行“陽光審批”、“陽光收費”、“陽光服務”、“陽光維權”,充分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,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。
二○○九年八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