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憑《準考證》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;
二、外語考試 13:55 以后不準進入考場,其他各科開考 15 分鐘后不 準進入考點,考試期間不得擅自離開考場;
三、考生入場除 2B 鉛筆、0.5 毫米書寫黑色字跡的簽字筆、直尺、 圓規、三角板、橡皮外(考試科目中有特殊規定的除外),其他任何物 品不準帶入考試封閉區域。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、用品等。
必須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書包、文具盒、眼鏡盒、涂改液、修正帶、 手表等放置到手機及非考試用品集中存放處;
四、考生入場后,對號入座,將自己的《準考證》放在桌子左上角。 考生領到試卷和答題卡后,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 寫姓名、準考證號和粘貼條形碼。凡漏填、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題卡無 效。
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,可舉手詢問;涉及試題內 容的疑問,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;
五、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;
六、答題時,選擇題須用2B 鉛筆填涂,非選擇題須用 0.5 毫米書寫 黑色字跡的簽字筆在答題卡上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,寫在草 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。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 和紙答題,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;
七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,不準吸煙,不準喧嘩,不準交頭接耳、 左顧右盼、打手勢、做暗號,不準夾帶、旁窺、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, 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、答題卡,不準將試卷、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 考場;
八、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,考生須立即停筆,按答題卡、試卷、草 稿紙從上到下的順序整理好,放在桌上,兩臂下垂將手置于桌下,待監 考人員將答題卡、試卷、草稿紙收齊后,起立,依次退出考場,不準在 考場內逗留;
九、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 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,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 地點的秩序。如不遵守考場紀律,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,有違紀、 作弊行為的,將按照《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》進行處理。
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
一、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,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,有 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:
(一)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(二)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;
(三)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的;
(四)在考試過程中旁窺、交頭接耳、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;
(五)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,喧嘩、吸煙或者實 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;
(六)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;
(七)將試卷、答卷(含答題卡、答題紙等,下同)、草稿紙等考試 用紙帶出考場的;
(八)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 姓名、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;
(九)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。
考生有上述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,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 績。
二、考生違背考試公平、公正原則,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:
(一)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(科目有規定的除外)或者存儲 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;
(二)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的;
(三)搶奪、竊取他人試卷、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 便的;
(四)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;
(五)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;
(六)故意銷毀試卷、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;
(七)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號等信息的;
(八)傳、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、答卷、草稿紙的;
(九)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、考試成績的 行為。
三、教育考試機構、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 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:
(一)通過偽造證件、證明、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、加分 資格和考試成績的;
(二)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;
(三)考場紀律混亂、考試秩序失控,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;
(四)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,事后查實的;
(五)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。
考生有上述第二、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,其當次報名參加 考試的各階段、各科成績無效。
四、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,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 管理,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:
(一)故意擾亂考點、考場、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;
(二)拒絕、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;
(三)威脅、侮辱、誹謗、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、 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;
(四)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;
(五)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。
考生有上述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 試,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;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;構成犯 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。
五、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入學資格的,已經被 錄取或者入學的,由錄取學校取消其錄取資格或者學籍。
六、在校學生、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 報其所在學校,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,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 解聘:
(一)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;
(二)組織團伙作弊的;
(三)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、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。